中国九部门明确家暴证据标准

据媒体9日消息,近日,中国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法院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,旨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。

  《意见》共24条,采取条款式结构,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、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、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,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: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,需要加害人陈述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;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,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。

  同时,《意见》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,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,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讯信息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,亲友、邻居等证人的证言,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证言,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,伤情鉴定意见,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,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。

  《意见》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、内容作出规范,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。

  近年来,中国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、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仅2023年,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有关规定,中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.8万份,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“警示器”“缓冲阀”作用。

免责声明: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本平台转载分享,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,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,或有版权异议侵权的请联系我们删除,谢谢!

发表评论

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*标注